暨南大学艺术学院师德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16年全国高校思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学院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积极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教师,鼓励教师 “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促进教师积极践行“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进一步做好师德考核,切实落实师德“一票否决”,根据《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则(试行)》(暨党发〔2018〕41号)《暨南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暨党发〔2018〕4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师德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暨南大学艺术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四条 师德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进行一次,由艺术学院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师德考核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的全过程,是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师德考核结果是教师聘任、晋升、奖惩等人事事项的重要依据。学院在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人才推荐等方面,设立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评估环节,对候选人遵守师德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教师有师德禁行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惩处。
第六条 师德考核标准应以《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考核全面覆盖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
第七条 学院在教师录用方面,应加强教师招聘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评估工作,结合候选人自评情况,全面考察候选人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情况,凡未通过者,一律不予引进。
第八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当年不得享受年度绩效奖励,不得晋升薪级工资;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累计3次(含)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2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报学校单方面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合同)。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并报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失职渎职;
(九)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其他违反高校教职工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 艺术学院党总支应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报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艺术学院、艺术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